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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制服的着装管理,严肃着装纪律,树立VIP接待人员仪容严整、着装整齐、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在岗期间应统一穿戴单位配发的制服。
二、每位岗员的制服包括春秋装、夏装、冬装大衣以及头花和统一皮、丝袜。
三、穿戴制服所需佩戴的标志包括巾帼文明岗岗徽、工号牌、。
四、工作人员应按季节变化,配套穿着制服。
(一)春秋装:包括春秋西装外套、长袖衬衣和黑色长裙。
(二)夏装:包括春秋西装外套、长袖衬衣和黑色短裙。
(三)冬装:包括春秋西装外套、长袖衬衣和黑色长裙,冬装大衣。
五、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时,应当仪表端庄、举止文明、精神饱满、姿态良好。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按照规定配套穿着。不同季节制式服装不得混穿,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,内着非制式服装时,不得外露。
(二)按规定佩戴巾帼文明岗岗徽、工号牌等标志。不得佩戴、系挂与该岗位无关的标志、物品。
(三)保持制服干净整洁,扣好衣扣,不得披衣、敞怀、挽袖;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围围巾;衬衣下摆应扎在裙腰内;丝袜无破损。
(四)着制服时应穿统一皮鞋,鞋面光亮清洁。
(五)不准佩戴夸张饰物(耳环、首饰、项链),不得纹身,女性工作人员不得浓妆艳抹、染指甲、染彩发。
六、着制服时,应保持VIP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,非工作需要,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。
七、爱护和妥善保管巾帼文明岗岗徽、工号牌等标志,除工作需要外,不得擅自拆改或赠送、转借给VIP接待组以外的人员。调离该队伍时,巾帼文明岗岗徽、工号牌等标志一律上交人事部。
八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不着制服:
(一)虽因公外出但经领导允许无需着制服;
(二)非因公外出的;
(三)女性工作人员怀孕期间;
(四)其它不宜或不需要着制式服装的。
九、辞职、调离、退休或被辞退、开除的禁止着制式服装。
十、季节换装的时间:
(一)着春秋装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,10月1日至11月30日;
(二)着夏装时间为5月1日至9月30日;
(三)着冬装和棉大衣时间为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。
具体可根据天气情况作适当调整。
十四、单位服务质量管理部建立定期督查制度,加强对VIP接待组工作人员着装的管理。
十五、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,服务质量管理部将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;对再次违规、屡教不改的将通报批评;造成严重后果、影响特别恶劣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。
十六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